電子吊秤的若干計量影響因素
瀏覽次數:2177發(fā)布日期:2013-08-14
電子吊秤影響因子:
各種誤差應在標準測試條件下測試,當測定一個因子的影響效果時,其他所有的影響因子也應保持穩(wěn)定在接近正常值。
化整誤差的消除:應消除任何包含于數字示值中的化整誤差。
凈重值的Z大允許誤差:Z大允許誤差均適用于除皮后的凈重值,預置皮重值除外。
誤差分配:對電子吊秤各模塊單獨測試時,應按JJG555-1996中4.4.4規(guī)定進行誤差分配。
檢定時的測試:提交測試的電子吊秤應進行整機測試。
稱量結果間的允許誤差:不管稱量結果如何變化,任何一次稱量結果的誤差,應不大于該稱量的Z大允許誤差。
重復性:對同一載荷,多次稱重結果之差,應不大于該稱量的Z大允許誤差的值。
旋轉:載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º范圍內旋轉任意角度,示值誤差均應符合5.1.1的規(guī)定。
偏載:多懸吊點的電子吊秤應符合JJG555-1996中4.5.2的規(guī)定。
多指示裝置:電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裝置與打印裝置之間示值之差應為零。
檢定標準器:檢定電子吊秤用的標準器的誤差,應不大于電子吊秤相應稱量Z大允許誤差的三分之一。標準砝碼的替代,應符合JJG555-1996中5.6.2規(guī)定。
鑒別力:在處于平衡狀態(tài)的電子吊秤的吊鉤或其他承載器上輕緩地放上或取走1.4e的砝碼時,原來的示值應不變。
由影響量和時間引起的變化量:電子吊秤應在滿足6.1、6.2、6.4、6.5.3的要求。
溫度:如果在產品說明書中沒有沒有特殊的工作溫度,則電子吊秤應在-10~40ºC溫度范圍內保持其計量性能。特殊的工作溫度范圍不得小于30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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